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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服务

内资注消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 (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 、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 、 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 、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5 、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 、企业法人执照正副本、 IC 卡;
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注销)

审查→受理→决定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令第 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分公司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 :(注销)

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6、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登记程序:(注销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修正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正发布)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注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登记条件 :(注销)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 1 )书面申请
( 2 )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3 )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 IC 卡
( 5 )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 6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登记程序:(注销)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 年 2 月 2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2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 年 11 月 19 日 国务院令第 236 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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