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期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 :(注销)
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6、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登记程序:(注销 )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修正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正发布)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注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登记条件 :(注销)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 1 )书面申请 ( 2 )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3 )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 IC 卡 ( 5 )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 6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登记程序:(注销)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 年 2 月 2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2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 年 11 月 19 日 国务院令第 236 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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